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就业指导法规
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9-6-9 来源:   作者:   阅读1230次 

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运用好现行政策妥善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扩大内需的要求,在实施交通枢纽、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项目,推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一项基本要求。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企业稳定和增加岗位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企业吸纳“4050”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的等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2009年由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当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贯彻落实“三就”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按《关于2009年全市“就业、就医、就学”春风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黄办[2009]4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保生活、保岗位、促就业的基本功能,扎实推进“稳定一批岗位、新增一批岗位和购买一批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落实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给予困难企业社保、岗位、培训三项补贴。规模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
    三、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和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市场就业能力。结合我市2009年民生工程要求,实施特别培训计划,围绕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民工培训工程。依托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或转业转岗培训。对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提升其市场就业能力。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
   (七)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多渠道地实现灵活就业。将2009年到期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八)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将国家、省和市促进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统一纳入组织起来就业范围,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吸纳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吸纳人数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加大金融对创业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培训创业师资、建设创业园区等支出。适当增加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进一步充实县域中小企业担保资本金,加快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放大单个项目的限额,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困难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属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十)建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有条件、有能力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要按照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要求,在乡镇综合管理服务部门(机构)中,必须设立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明确工作职责,确定1至2名专职工作人员,为辖区相关人员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按皖发[2009]7号文件要求,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体系。
   (十一)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落实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纳入登记失业范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公共就业服务资源,为各类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
   (十二)扎实开展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各地要掌握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需求,重点将有创业愿望的回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纳入2009年培训计划,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举办有针对性的、专门的特色培训班。各地要选择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班合格学员提供6个月的创业实训场地,传授创办企业经验,增强创业者的勇气和能力。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基地管理、小额信贷推荐、开业指导等后续服务。
   (十三)加快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加快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进度,确保已获规划建设的第一批6个创业园在2009年上半年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同时做好第二批农民工创业园的规划、征地和上报工作,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平台。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五、切实做好四类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四)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援助。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地方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2009年全市“购买一批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扶持政策要向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十五)加强对城镇困难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努力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等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奖励。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加强与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京津沪以及沿海发达省市等劳务输入地区的联系和合作,稳定和扩大农民工输出规模。开展省内南北劳务协作和对接,扩大省内转移就业规模。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地(近)就业。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在务工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做好返乡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七)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六、建立健全就(失)业监测预警机制
   (十八)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面向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扩大失业动态监测地区和监测企业范围,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准确把握城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动态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
   (十九)建立健全就业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要特别重视和处理好关停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就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年度考核。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有关政策和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回顶部】   
 
| 网站首页 | 局长信箱 | 网上查询 | 联系我们 |

皖ICP备07000679  黄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访问统计:1537800

Copyright 2006 Huangshan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