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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2009-3-23 来源:   作者:   阅读822次 

黄山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的实施意见 

黄劳社秘〔200919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委, 黄山经济开发区, 黄山管委会计财处,市直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率
从2009年1月份起,降低全市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期限为一年。具体标准为:   
(一)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低到1.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6%降低到4.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三)企业工伤保险: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现行的0.8%降低到0.6%,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现行的1.2%降低到0.9%,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现行的2.0%降低到1.4%。
二、鼓励和帮助企业稳定和新增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和新增就业岗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新增就业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市委办公厅黄办〔200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被列为困难企业的允许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具体期限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签定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仍需缓缴的视情延长。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要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得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缓缴企业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定缓缴、补缴协议,并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担保、抵押。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对组织开展在岗培训的困难企业,所需培训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企业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按照《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劳社秘[2009]10号)执行。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给予经济补偿,暂时困难难以支付的,企业与职工可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妥善解决。对于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难以筹措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时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双方意见一致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和范围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08年6月底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三)2008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少量裁员标准按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且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七、困难企业认定及相关操作程序
(一)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企业填写《黄山市困难企业认定表》(附件2),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等有关资料,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区县企业由区县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联席会议初审,区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直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经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填写《黄山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3),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区县企业由区县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联席会议初审,区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直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提交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核准的缓缴困难企业,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定缓缴、补缴协议,并办理有效资产担保、抵押手续。
八、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按照“降费先行、困难认定、统筹缓补、有序推进”的要求,开展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统一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已按原费率征缴的,要按新的费率重新核定应缴金额。各区县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困难企业的认定,认定困难企业数量应不超过本地参保企业职工总数50%,并于3月25日和6月20日前分二批将认定的困难企业及缓缴社会保险的困难企业名单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市直企业应于3月25日或6月20日前将申报困难企业及缓缴社会保险的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二)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要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里建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财政、地税、经委、国资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附件1)。
(三)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报告制度。从4月份起,各区县要按月报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情况,及时填报《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月报表》(附件4)、《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情况月报表》(附件5)和《企业减员减薪情况月报表》(附件6),并于每月2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附件:1、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黄山市困难企业认定表
3、黄山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4、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月报表
5、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情况月报表
6、企业减员减薪情况月报表

 

 

黄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地税局              黄山市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附件1:
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积极推进全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增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研究,建立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1、协调解决推进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2、审定认定全市困难企业;
3、审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4、评估分析各项数据,对缓缴情况和当期基金收支情况的影响进行汇总和分析;
5、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
二、单位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经委、国资办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对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动态管理;对缓缴情况和当期基金收支情况的影响进行汇总和分析,按月向省报送工作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调度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收尽收,每月向同级财政通报资金入库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情况。
经委负责掌握企业状况,对困难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及时通报脱困情况。
国资办协助困难企业的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困难企业的资产担保、抵押审核工作。
三、会议成员
召集人: 王永芳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 胡建平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汪德宝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汪嘉瑞  市地税局副局长
戴和平  市经委副书记
张正康  市国资办副主任
汪正如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杜可平  市地税局基金费征收科科长
潘传积  市经委企业指导科科长
洪璟元  市社会保险局局长
范  琪  市就业局局长
周京辉  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陈  兵  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科科长 

 

附件: 黄劳社秘(2009)19号附件2-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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