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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2009-5-12 来源:   作者:   阅读3182次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09年二十八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 [2009])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八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黄政办[2007] 23号),为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调档复审,并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述第1、2款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
    四、资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职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建档立卷,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单独管理;
    (三)各区县应于当年1月20前将上年度本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含职工名单、年龄、原工作单位、发放银行、银行卡号、发放金额、职工本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区县由省财政与区县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市直由市财政足额供给。省财政配套资金采取“先发后补、先审后付”的方式,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即:年度内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安排,年终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各区县发放的人数和资金数进行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据实予以补助。
    七、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除了做好政策宣传外,还要善于运用实际典型和突出事例,注重政策惠民效果的宣传,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一个不漏地纳入基本生活费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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