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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通告
2009-8-11 来源:   作者:   阅读3298次 

市直参保人员:
    根据《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公布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现我局已将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发放到各参保单位,请参保人员及时到单位领取;实行劳动事务代理人员的个人账户对账单在市人力资源公司领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续缴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到我局业务大厅领取个人账户对账单。参保职工领取对账单后,应认真核实对账信息,发现有误或存在疑问的,请携带有效证件及时到我局查实。

黄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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